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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位职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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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;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、规章、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;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。
二、负责全市性社团、跨地区社团、涉外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;依照国家法规、政策,规范和监督社团活动,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、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;指导全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。
三、负责市直单位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;按照国家法规、政策,规范和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,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;指导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。
四、负责组织、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;研究提出各类优抚对象优待、抚恤、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;负责全市的优待金统筹工作,督促、检查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;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申报评定革命烈士和党政机关、国家工作人员、人员警察伤残等级;指导全市烈士纪念建筑管理工作,审核申报全国、全省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。
五、负责拟定全市退役士兵、复员干部、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、退职职工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。
六、负责救灾救济工作;组织协调救灾工作;核查并报告灾情;拟定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,开展减灾合作;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活动。
七、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和管理工作;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;审批、管理全市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活动。
八、负责基层政权建设工作,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;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工作,推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自治工作,制定社区建设发展规划和促进社区发展的政策措施。
九、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;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;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;承担老年人、孤儿、五保护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。
十、负责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;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;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。
十一、负责拟定全市行政区划总体规划;承办全市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消、调整、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。
十二、负责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核报批;指导全市地名管理工作;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;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篡和审定。
十三、负责市内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;县、区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;承办与邻地、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、管理和边界争议的调处;负责全市行政区划资料图册的审定。
十四、负责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;管理监督全市婚姻服务活动;指导婚姻习俗改革。
十五、负责指导全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;承办涉外、涉港澳台收养登记和报批。
十六、负责全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、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;指导收容遣送站建设。
十七、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;推行殡葬改革;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的审报和管理。
十八、负责管理国家和省拨民政事业经费,指导、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。
十九、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全市双拥工作。
二十、承担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全市老龄工作。
二十一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界的其它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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